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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師大EMBA校友會

校友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校友會章程

109.12.15第一次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01.15第二次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

110.01.24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10.12.18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11.06.11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112.02.19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08月04日北市社團字第1123108469號函核備
113.03.16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04月08日北市社團字第1133048209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服務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臺師大EMBA)畢業生及肄業生,整合學術與社會資源、持續提升管理知識與產官學合作、提供會員交流平台,並發揮臺師大EMBA正面力量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北市、新北巿、基隆巿、桃園巿、新竹巿、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各屆畢業生交流與聯誼。

二、舉辦管理相關會議、課程、參訪及觀摩。

三、舉辦畢業生與在校生交流活動。

四、協助在校生舉辦各式全國或區域校際活動。

五、提供管理及產業發展的顧問諮詢與專案研究。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資格: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臺北巿、新北巿、基隆巿、桃園巿、新竹巿、苗栗縣,或於臺北巿、新北巿、基隆巿、桃園巿、新竹巿、苗栗縣工作之臺師大EMBA畢業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管理學院院長、EMBA執行長及專任師長或於本會宗旨有顯著成就特殊貢獻者,經表明入會之意願,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臺師大EMBA肄業校友,並贊助相同或高於入會費之金額,經表明入會之意願,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應享受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惟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上開之權利。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接受本會提供之各項資訊。

第  八  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派之職務。
三、應依章程規定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會員經函請繳費逾三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  九  條  入會基準日:

一、基本會員:繳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並於會員大會召開日起算十五天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之基本會員,始可行使本章程所訂會員權利。
二、榮譽會員:於會員大會召開日起算十五天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之榮譽會員,始可行使本章程所訂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繳足入會費,並於會員大會召開日起算十五天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之贊助會員,始可行使本章程所訂會員權利。累積未繳交會費達理事會所訂金額之會員,於其未繳足全部積欠會費前暫不得行使其會員權利。經理事會通知催繳仍未繳足會費之會員,得經理事會決議後,提請會員大會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級別或區域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其他本章程未規定而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的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會員若獲得其他會員不重複連署達二十名者,亦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綜理會務,於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皆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聘有給職幹部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臨時會議應盡速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外,定期會議應於召開日起算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並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當選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

第二十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不收取第一年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整。應屆畢業生當年度畢業後加入本會並繳納入會費者,其常年會費自次年開始收取。
三、會員捐助。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作業或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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